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凭借着强劲的技术实力、出众的产品质量、突出的性价比以及快速响应的服务能力,公司在国内外市场获得了客户一致认可,产品广泛活跃于北美、欧洲、亚太等市场,应用于包括必胜、鲨客、创科集团、伊莱克斯、百得、松下、日立、飞利浦、LG、美的、德尔玛、科沃斯、小米、石头科技等国内外知名终端品牌电器产品。
公司本次拟资约9.6亿元,资金将用于投资年产3000万套无刷电机及控制系统、500万套电池包扩能项目、研发中心建设项目、有刷电机技改项目等。
傲农投资对前述金额无异议,并陈述其确系存在资不抵债情形,但具备重整价值,同意对傲投公司进行破产重整。
但是,此事很难令人接受,并非只是10万元的费用是否过高,更是因为它属于一种单方面的临时加价行为。
毕竟,在此之前,消费者已与销售人员签订了购车意向合约,并支付了5万元定金,约定了提车时间。
也就是说,4S店的加价行为实际上已有违约之嫌,不仅对消费者来说有失公平,也违背了基本的契约精神和商业诚信。
因此,这种情况下,即便双方未就加价要求达成一致,按照律师的说法,“商家不履行合同的,应当向消费者返还双倍定金”,而不仅仅是退还5万元的定金了事。
2021年—2023年度,公司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23.11亿元、18.08亿元、20.57亿元,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.72亿元、1.87亿元、1.98亿元。
法院认为,申请人大舟公司对被申请人傲农投资享有合法债权,其以申请人身份提出对傲农投资进行破产重整,主体适格。
傲农投资未能清偿到期债务,其提供的资产负债表等材料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,傲农投资已具备破产原因。
傲农投资对申请人的破产重整申请无异议。
法院认为傲农投资目前的状况符合受理破产重整的条件,故对大舟公司申请傲农投资破产重整的申请应予受理。
据此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》第二条、第七条第二款、第七十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一条,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[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] 若干问题的规定(一)》第一条、第三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 受理大舟公司对傲农投资提出的重整申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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